深圳腾付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被罚 为×ST腾邦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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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网站公布了行政处罚公示表(2021年第41期)。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银罚〔2021〕16号)显示,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2021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6日,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腾邦国际(简称“*ST腾邦”,300178.SZ)全资子公司。

9月6日,*ST腾邦披露《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付通”)于2021年9月1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心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银罚〔2021〕16号)。

该公告显示,2019年12月30日,腾付通已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将执行董事由乔海变更为钟燕芬,直至2021年3月29日,腾付通才向人行深圳中心支行提交前述变更事项的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第三条等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人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腾付通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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