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标准、熔断、退市、异常波动……北交所上市、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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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标准、熔断、退市、异常波动……北交所上市、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标准、熔断、退市、异常波动……北交所上市、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9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会员管理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22日。

近期,北交所还将就落实公开发行注册制下审核职责相关的自律规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平移精选层四套上市标准

为实现平稳过渡,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各类指标及具体数值,延续精选层进入条件。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的上市标准平移精选层的4套准入标准,设置了市值条件和财务条件的四套标准,具有较好的包容性。标准一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标准二侧重关注市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的企业;标准三针对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企业;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未盈利企业。

据介绍,目前在精选层现有66家公司中,上述4套标准均有覆盖,其中选择第一套标准的公司占绝大多数。

多元退市指标避免“大进大出”

北交所《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中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其中,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

交易类情形包含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市值等指标,考察期均为连续60个交易日;

财务类情形包含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指标,考察期为2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规范类情形包含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

重大违法类情形包含公共安全重大违法和欺诈发行等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的,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强制退市由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北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决定。

对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本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不硬性要求现金分红比例

特色方面,北交所称,《上市规则》充分吸收了精选层前期实践经验,承袭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例如,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对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功效。此外,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

同时,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为混合交易预留空间

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主要包括:

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三是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或10 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

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与创业板类似,下午3点竞价交易结束之后,北交所还有半小时大宗交易时间。全天都可以申报大宗交易,成交只在那半小时。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北交所还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此外,《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的属于异常波动,北交所进行交易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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