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交易(币圈火热的背后,OTC商家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OTC交易(币圈火热的背后,OTC商家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2021年2月18日,比特币总市值再创新高,超过了1万亿美元(比特币最新价为55751美元/枚,2021年2月18日数据)。虚拟货币火热的背后,有一个被称为OTC商家的神秘群体也逐渐为公众所知。曾有圈内人士称:OTC是一个小圈子,国内做OTC的商家,估计不会超过1000人。然而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他们在赚取暴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OTC商家的来源

  

2013年12月03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第一条在否定了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同时肯定了其虚拟商品的属性。2017年09月0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三条明确了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国内数字货币交易所人民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关闭,使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投资者开始将目光转向OTC交易。OTC交易,即场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是币圈常用的出入金通道。就此,OTC商家在各大交易平台的支持下作为中间商来回买卖赚差价直接与炒币玩家交易,被称为币圈最被忽视的闷声发财群体,游离于监管的灰色地带。2020年6月24日凌晨,币圈内知名的OTC商家赵东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杭州警方带走调查,OTC商家的法律风险也浮出水面。

  

二、OTC商家常涉刑事法律风险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020)浙0111刑初372号胡家华、杨东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胡家华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再将所收款项直接转账或在“火币Pro”APP上购买虚拟货币后转出,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后被告人胡家华雇佣被告人杨东生、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以及购买虚拟货币。截止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胡家华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为2922621元,被告人杨东生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为1012040元。被告人胡家华非法获利约30000元,支付给被告人杨东生好处费1260元。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告人胡家华、杨东生在实施上述行为期间,被害人朱某于2019年12月1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接到网络贷款平台诈骗电话,后以缴纳提款手续费、银行卡错误变更保证金等理由被骗5250元,其中4500元转入张某的支付宝账户。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家华、杨东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胡家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东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2020)鲁0321刑初313号陈世昌、马明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9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陈世昌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交给其出售的USDT币可能系境外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马明洁合谋通过火币网出售、账户“过滤”等方式变现,并从中收取高额提成。2020年4月24日、4月30日、5月19日、5月22日、5月25日,被告人陈世昌转交被告人马明洁出售USDT币113。1151万个,交易得款784。1万元,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将上述资金提现后,采用核对“暗号”方式赴上海市与接头人交接资金,被告人马明洁额外按照交接现金数额的1。5%收取提成。其中,2020年4月24日、4月30日,被告人陈世昌、马明洁通过上述方式与宋某(另案处理)、郭某(另案处理)团伙交接现金232万元,该资金系宋某、比特币价格郭某团伙在马来西亚诈骗所得。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昌、马明洁明知其出售的USDT币系犯罪所得,通过居间介绍买卖、协助将USDT币转换为现金、提供账户对资金进行“过滤”、协助进行资金转移、交接等方式进行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世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明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作者简介

  


  

张晓峰

  

致力于经济犯罪辩护与经济纠纷代理,兼顾特殊资产处置与股权纠纷处理等刑民交叉法律服务。

  

熟悉金融、互联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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