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平台封禁行为涉及多利益主体,应分层规制

刘晓春:平台封禁行为涉及多利益主体,应分层规制

刘晓春:平台封禁行为涉及多利益主体,应分层规制

文/夏宾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 ——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 学术研讨会近日在线上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会上直言,平台封禁行为是理解平台经济和竞争问题的一个枢纽,我们应分类分层的规制该行为。

刘晓春认为,由于国民社交平台微信对抖音、飞书等产品的封禁,在实践层面引发各界对封禁等垄断行为的讨论。实际上,封禁行为可以拓展开,涉及平台、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所以分层、分类型讨论封禁行为在现阶段的确非常必要。

从主体角度去分类,有平台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经营者又可进一步分为平台生态体系内部或外部,再加上消费者、用户这类主体,就需要更进一步分层讨论。

同时,在法律关系上也需要进行分层分类的讨论。

刘晓春指出,例如API接口问题,小程序开放问题、转化链接问题等,需要进行分层讨论,先要分成具体类型化、场景化的讨论,之后在此基础上凝聚出规制的框架。

“目前国内外有很多观点认为,假如一个平台企业,拥有超大规模,成为了‘守门人’,这个时候就要承担相应义务。这种规制方式,实际上是在对竞争的损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做出一个推定,从事先角度就确定好行为的类型。”刘晓春说。

她进一步称,对于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问题,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域中,实际上更多以事后个案判断为思路,“事后”的方式有时候可能无法解决一些问题,从而产生了转向事先推定讨论的需求。

从平台经济互联互通、行为本身定性的基础角度,包括从平台和经营者之间关系来看,推定平台和经营者之间的一些行为需要法律介入,实际上也有不同制度之间分配协调的过程。

刘晓春认为,“这时候我们不仅仅是要去看《反垄断法》上涉及违法性的问题,也要去看其他法律部门有可能提供的救济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配合、衔接、冲突的问题。”

来自:国是直通车

编辑:陈昊星

责编:魏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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