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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这里的房屋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
紫荆路(龙河路-大别山路)段
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平桥乡,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六安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紫荆路(龙河路-大别山路)段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
四、征收补偿:按照《关于紫荆路(龙河路-大别山路)段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或委托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或委托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如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紫荆路(龙河路-大别山路)段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裕政〔2021〕45号)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紫荆路(龙河路-大别山路)段
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裕安区政府决定对紫荆路(龙河路—大别山路)段道路工程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及《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2015〕43号)及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6〕5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情况制定征收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原则
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40天。即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 24日止。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原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自主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补助。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村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
4、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被征收人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
1、被征收人住宅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分别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补交差价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2、被征收人申请,经与征收人协商一致,对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部分,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征收人选房按接近户型选房,超出征收面积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结算;超10㎡以上20㎡以内(含20㎡)的按优惠价结算;如无接近户型超20㎡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增购面积价格另行公布);被征收人补交差价款和增购面积价款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最小安置面积的且申请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安置,其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分户不享受)。
4、被征收户回迁高层、小高层安置,选择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给予被征收户下列优惠:公摊面积超过14%的,按14%结算,不足14%的据实结算(具体以房测报告为准)。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在三里岗安置小区(暂定名嘉和人家小区)提供安置房源;经营房在裕安区内提供经营房源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非住宅(经营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被征收人非住宅(经营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评估计算差价,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结算),其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评估市场价结算。
五、征收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
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
(二)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限为六个月。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经营房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分户不享受)。
4、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各项费用按《裕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执行。
六、签约履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并履行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20天即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4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00元/㎡。
2、从第21-40天即从2021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24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5元/㎡。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七、结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房屋征收业务部门对货币补偿金额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进行复审。区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由区城投公司按程序报批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调换的安置房源,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房屋测绘面积为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由征收人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之被征收人前往办理地点结算,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不动产证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八、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裕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依据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九、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二)征收涉及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裕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不提起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六)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等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来源:裕安区征管处
六安头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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