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关于数字与电子、虚拟、加密的区别和联系)

  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关于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区别和联系)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货币在形式上已向电子化、虚拟化发展演进,Q币等虚拟货币被使用在虚拟空间,银行卡、移动支付实现了不同层次的电子化,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加密货币也已引起广泛关注,各国央行和国际金融组织计划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合成数字货币有望全面改变经济运行形态。

  


  

关于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区别和联系,界定这些概念不仅要基于技术视角,更要基于经济金融视角。

  

  


  

现有研究中,“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最为清晰明确,狭义的“虚拟货币”指由虚拟社群经营主体发行,仅限于在某些虚拟环境中流通的token,广义的虚拟货币泛指一切非实体形式存在的token。

  


  

从发行主体而言,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不是央行和商业银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从职能范围而言,虚拟货币仅可在特定范围和场景兑换虚拟商品和服务,不具有泛在性,因此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货币;从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关系而言,其兑换比例处于时刻变化状态,价格受发行主体影响甚大,虚拟货币可由法定货币购买,但无法通过官方渠道反向兑换法定货币。

  


  

电子货币可理解为存款货币的电子化表达,其本质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存款货币进行电子化,其表现形式为银行卡、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基于账户体系实现资金存储和转移。将电子货币账户进一步分类,可分为金融机构账户和非金融机构账户:前者是基于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账户,包括网上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等;后者是基于非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账户,主要形式为第三方支付。

  

加密货币是基于密码学和P2P技术、由代码产生、在区块链上发行和流通的数字交换媒介。代表性的加密货币为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公私钥密码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与隐蔽性,加密货币钱包的开设不基于开户人真实身份,其地址本质上是一串无规律字符,一个人可开设的钱包数量不受限制。

  


  

现有文献对“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加密货币”等概念的内涵外延具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对“数字货币”的概念分歧较大,大多数学者侧重从数字化形式和采用技术对“数字货币”进行定义。

  


  

总结而言,现有对“数字货币”的概念界定存在“唯形式论”(其形式是否是虚拟化、电子化、数字化)和“唯技术论”(是否采用了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忽略了其最本质的经济金融含义。从经济金融角度出发,数字货币作为数字经济和金融最重要的基础设施,需要具有泛在性、实时性、可编程性、自动化、分布式、去中介、流通全球化、价格稳定性、公共性等特征。

  

  


  

从技术和经济金融两个维度来看数字货币的定义:数字货币是采用数字化技术,具有泛在性、实时性、可编程性、自动化、分布式、去中介、流通全球化、价格稳定性、公共性等特征的数字流通凭证。

  


  

从货币史看,数字货币作为货币体系演进到后现代化的产物,比特币期货既继承保留了货币基本属性,又具有一定特殊性。主权信用货币是数千年货币演进至今的主要形式,数字货币要成为真正意义的货币,只能走向法定数字货币的形式。非法定数字货币只是一种超越特定虚拟范围的有限支付工具或投资标的,若缺乏政策治理环境的支持与引导,难以保持长期竞争力。

  


  

当前数字形式的token在流通速度、支付效率和合规成本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这些优势源自技术创新。但私人数字货币难以承担货币的公共品属性,易滋生资本外逃、贪污腐败、地下经济等问题;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在经济较好和金融市场较为宽松时易超发,在经济较差和金融市场较紧时则难以发行;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场景,一般需要绑定银行账户,不具有泛在性;价格波动较大,难以行使价值尺度职能。综合而言,私人数字货币难以实现泛在性、价格稳定性、公共性。

  

  

CBDC是央行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发行的、具有现代货币本质属性的数字货币。

  


  

CBDC本质上代表国家主权信用,具有广泛的可接受基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价格稳定性;由央行发行,可与一国金融基础设施的广泛融合,可以不依托于特定账户,得以实现泛在性;仍然具有公共品属性,可有效治理资本外逃、贪污腐败、地下经济以及经济犯罪等问题;可通过数字化和可编程化实现货币的精准投放、前瞻指引及逆周期调控,这有利于克服传统法币的同质单一性、难以追踪性和操作当下性。根据以上的数字货币特征,只有CBDC才能完全满足数字货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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