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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助消费者要回3000元赔偿
怀化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红 杨博媛)汽车门店售车言行不一,消费者多次投诉却无疾而终。8月26日,消费者彭女士向记者反映,原约定于8月18日与怀化市某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众”)进行提车时,门店却以优惠活动过期、未签订购车合同、店员未向顾客及时反映价格等理由拒绝彭女士的取车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彭女士最终无奈向记者求助。
事件:预交购车定金6000元,提车日4S店却临时变卦
彭女士现居住在贵州省铜仁市。因个人喜爱,彭女士希望能购买“某众”汽车品牌旗下的“某岳”车型。然而,铜仁市此款车型售价为17.1万元,怀化市销售员彭某则向彭女士保证,同款车型7月份为活动促销期,价格将远低于17.1万元。几经思考,彭女士决定在怀化市4S店购买。7月26日,彭女士预付购车定金6000元,并与怀化“某众”4s店销售员达成口头协议,购车价格为16.6万元,且同意在购车合同书内附加“车子必须为新车,非库存车、展销车以及耗损车;车子非低配改高配”等条件。
定金收款票据
8月4日,彭女士受怀化市疫情防控及自身身体影响,暂时无法从铜仁前往怀化提车,于是主动在微信上与某众销售员协商此事解决方案。销售员彭某表示,购车优惠活动仅限7月份,但针对彭女士的特殊情况,已向领导申请推迟开具发票时间,并专门为其保留了购车优惠,同时按照双方约定拟好了购车合同。
8月15日,彭女士前来门店对提车事宜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员的同意下检查了购车合同,但针对合同上关于“办理车辆按揭贷款时,汽车需放置于4S店内,但放置期间造成的损失将由买方承担”的条款,彭女士提出异议。同时,彭女士要求销售员按照口头约定,将此前达成的“非耗损车、非低配改高配”等附加条件添加在合同上。
然而,当销售员前往修改合同条款时,“某众”经理却表示,由于彭女士未按照规定时间提车,16.6万元的购车价格无法售卖,此前微信上达成的约定全不作数,彭女士如需购车,需要再增加1万元费用。同时还表示,购车合同经律师拟定,无法增加、删除或修改。
对此,彭女士认为受到了欺骗,向公司总部进行了投诉,并要求“某众”以公司名义出具道歉书。“某众”总经理林某表示,销售员、经理等员工都可以就此事向彭女士道歉,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公章”有规范使用章程,且该事件与公司无关,无法出具道歉书。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两次介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8月26日下午,记者跟随彭女士来到了“某众”汽车门店,并将此事反馈于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彭宏林随即前往现场,他告诉记者,8月17日,监管部门已接到彭女士的投诉电话,并当即指派工作人员彭军前往现场调解,三方经沟通未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失败。
随后,记者与彭宏林带领彭女士与门店进行二次协商,门店总经理林某表示,愿意就此事给予彭女士经济补偿,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彭女士致歉。彭女士对此表示接受,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监管部门的见证下,两方签订了《投诉调解书》,由怀化市“某众”汽车有限公司退回彭女士支付的6000元定金,同时补偿彭女士3000元误工费。
投诉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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