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执行!离婚分割房产变更、首购公有房,契税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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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9月1日执行。

公告主要是有关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主要涉及到如: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2020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权地方在3%-5%的税率幅度范围内决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决定部分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当时,许多人因此传买房契税为3%-5%。其实早在1998年,《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就明确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2021年8月5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广东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优惠税率仍执行!90平以下,征收1%;90-144平,征收1.5%;144平以上或者二套,征收3%;与此前征收的税率是一样。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税制总体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平稳的原则,在契税法授权范围内明确有关事项,决定平移我省现行3%的适用税率,为法定税率范围中的最低税率,这将有利于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决定同时明确了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事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附:

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THE END

来源:财政部、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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