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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要求:至少有1名有资质的药师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近日,省医保局出台了《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医保发〔2021〕35号)和《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医保发〔2021〕36号)(以下统称两定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中包括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明确了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等。
两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后,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实行省内互认。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药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医保定点管理工作,促进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在湖南更好落实落地,在不改变国家医保局文件大框架、大原则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增删,对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制定了湖南两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促进两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潇湘晨报记者夏盛 通讯员 钱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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