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小 多名业主状告开发商车位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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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小 多名业主状告开发商车位缩水

家住宣城广德的多名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认为购买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严重缩水,约定的面积有29平方米,但是实际使用面积仅只有10多平方米,他们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而开发商则认为,业主对面积的理解有错误。近日,宣城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业主:约定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小了很多

2018年,刘先生(化名)与广德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远公司)就购置小区地下车位事宜达成合约,刘先生购买花涧樾小区一地下车位。

当日刘先生支付车位价款61000元,祥远公司向刘先生开具金额为61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并备注单价2103元,面积29平方米。

之后,刘先生认为所购地下车位实际面积与增值税发票上确定的面积相差过大,向祥远公司请求返还相差面积的价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经协商未果,刘先生于2021年2月4日诉至广德市法院,请求判令祥远公司返还320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审理中,广德市法院于2021年4月8日进行现场勘测,案涉车位长4.98米、宽2.54米,面积为12.65平方米。

一审:车位缩水 开发商返还差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案涉地下车位买卖事宜达成的合约,合法有效。经查,案涉车位实际面积与增值税发票记载面积相差16.35平方米。

祥远公司辩称约定的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但对此未进行举证,因此,法院对于该意见不予采纳。一审认为,刘先生诉请返还面积价差32015元及利息,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广德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刘先生车位购置款32015元及利息。

祥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约定车位面积是“建筑面积”,而非实际使用面积,经测绘部门按车位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计算的建筑面积为29.24平方米;案涉车位尺寸符合标准,足以满足刘先生购买车位的目的和使用需求。

二审:约定面积非使用面积 驳回诉请

宣城中院二审认为,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房产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因此,双方约定的地下车位面积显然不能等同于使用面积。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双方未对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含义特指为套内建筑面积情形下,应理解为包含公摊建筑面积在内。

二审认为,案涉地下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无论按一审法院测量数据12.65平方米抑或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数据12.72平方米,均可认定为标准化停车位,符合社会公众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套内面积的认知。另外,通常而言,地下室停车位所需分摊的公用部位,必然包括公用“车道”或“通道”面积等,公摊系数与停车位、储藏室数量等因素密切关联,因此,公摊面积一般大于套内面积。

因此,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对“建筑面积”的认定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据此,宣城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其他多名业主的类似诉求,法院也作出了类似判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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