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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粉馆汤中竟有吗啡成分,老板被判刑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看见毕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百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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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毕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3000元。
2021年2月18日,被告成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放珠镇街上经营羊肉粉馆过程中,为了提高羊肉汤口感,将罂粟杆加入羊肉汤中熬制并向顾客销售,同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成某某熬制的羊肉汤中检测出吗啡成分。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成某某故意在生产、销售的羊肉汤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杆,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已经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于2021年5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成某某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3000元,同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日前,经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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