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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严打!
医美行业再迎监管。
8月27日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其中包括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等十项行为。
从指南具体意见来看,此次监管部门主要是从医美经营活动的管理出发,明确医疗广告属性,加强发布审查。
医美行业监管趋严
明确医疗广告属性
征求意见稿显示,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旨在向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指引。
对于医疗美容广告,指南明确表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或者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
此外,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简而言之,从指南意见来看,此次监管部门主要是从医美经营活动的管理出发,明确医疗广告属性,加强发布审查。
打击制造“容貌焦虑”等行为
具体来看,以下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打击: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近年来,国内医美行业发展迅速,同时也滋生了不少问题。与此同时,医美行业乱象已引发监管持续性关注。
例如,在打击行业营销模式方面,此前监管已有所涉及。
6月10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2021年6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开展医美服务,亦不得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且鼓励有奖举报违法行为等。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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